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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約建物門牌及土地需與所看房屋土地相同。
2.雖然在斡旋金或定金前已看過土地、建物謄本但在簽約時應
   需再調閱當天的土地及建物謄本,以防中途產權或借貸設定
   有所異動。
3.確認簽約人是否登記為所有權本人
 A.若不動產標的物屬74年6月4日(含)以前夫妻聯合財產,
       且現登記為妻之名義,應請妻出示夫之同意書及印鑑証明
       夫妻會同出面方能辦理簽約手續。
 B.若不動產標的物屬未成人所有,應一律由其法定代理人出
        面簽約,且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証明。
 C.公司法人出售不動產應請其代表人提出授權書及代表人資
        格及印鑑証明,並應提供股東會議記錄。
 D.若非本人,則需附所有權人同意出售之授權書,若所有權
        人在國外,則其授權書需加蓋我駐外單位之簽証。
4.了解房屋是否仍有租約存在,以免因買賣不破租賃導致無法
    交屋。
5.付款條件必需把握安全原則,已付款項必需小於總價款扣除
   原貸款清償總額及增值稅之餘額。
6.各項稅費及其他費用負擔必須記載清楚,通常買方需負擔契稅、
   代書費、登記規費、公証費、保險費、貸款代辦費;賣方則需
   負擔土地增稅、設定塗銷費用、公証費等。
 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管理費等分算原則一般以交屋日
 為分算日。
7.附贈設備需註記清楚以免衍生交屋糾紛。
8.房屋漏水或其他瑕疵需列明修復責任歸屬。
9.若建物含有車位需注意車位能否單獨移轉。
10.交屋日應約定清楚。
11.應請承辦代書確認賣方抵押權借款金額及實際清償金額,並記錄
      於契約上,同時應於特約貸款中明訂賣方抵押權債務清償及塗銷
      之方式及期限。
12.應要求代書於簽約同時向賣方簽收土地及建物所有正本權狀。
13.此時應給付房屋仲公司一定比例的服務費(依房仲公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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