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知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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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區樊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得否主張係無償供公眾通行,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之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所指出,所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土地,惟所有權事實上已無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經濟日報(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9075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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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可逕向遷入之縣市政府申請 

應附文件如下 
(1) 本人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1式2張(背面請用原子筆註明姓名)。 
(2) 新臺幣1千元。 
(3) 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請用印切結與正本相符)。 
(5) 原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正本。 
(6) 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乙份。(如原核發開業執照仍在有限期限,可免附。) 
(7) 原縣市核發之開業執照,如遺失或破損無法辨識,請附切結書。

資料來源 : 苗栗縣政府 / 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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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蓋章指紋玄機多>>

常見現象

1.一般人在文書上,常以蓋章或捺按指紋表示是他本人意見,認為簽名沒有什麼用。

2.銀行、郵局、合作社等於客戶開戶時,往往要客戶留下印鑑,存款領錢時,也依印鑑來判斷真偽。

3.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陳述、意義、訴訟時,經常以印章為辨別是否該人之意見。而各政府機關內部承辦人員,於辦理公務至核稿過程,均一一蓋章,以示負責。政府頒發命令、公告或行文時,更以印信來確定其效力。

4.土地:房屋登記過戶時,以印鑑為過戶要件。

5.在古代皇帝更設官掌管印信,讓印信登基,民間亦以印信為徵信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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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請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條件包括: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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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核課後,並非永久適用,該筆土地除了必須持續沒有供營業使用及未出租外,不間斷之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要遷移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倘全戶戶籍遷出,縱使實際上仍居住在該地,也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 : 苗栗縣政府/土地稅科黃瑜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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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方確認需求
二、搜尋標的:自行搜尋、仲介帶看
三、確認產權:土地及建物謄本
四、議價:簽定斡旋書並繳付斡旋金、或出具要約書
五、買方下訂:支付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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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內政部101.12.12台內營字第1010811603號公告

 

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八十九年一月修正後之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會銜訂定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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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約建物門牌及土地需與所看房屋土地相同。
2.雖然在斡旋金或定金前已看過土地、建物謄本但在簽約時應
   需再調閱當天的土地及建物謄本,以防中途產權或借貸設定
   有所異動。
3.確認簽約人是否登記為所有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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